当事人信息
原告:苗中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宝应县。 被告:许秀玲,女,汉族,住所地宝应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中祥与被告许秀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中祥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秀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中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苗中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文强 审判员 周 健 审判员 相艳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