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李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春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炯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炯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彩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春凤与李靖、王炯涛、王炯钢、王某、刘彩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即(2021)湘1023执542号一案中,异议人李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李靖称,请求法院在判决书未确认王平辉遗产范围的情况下,停止对异议人李靖于王平辉共同财产的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一、法院判决书只是判决异议人在王平辉的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并没有判决由异议人和王平辉共同财产承担付款义务;二、涉案五名被执行人尚未开始继承,债权人应当先确认遗产范围,法院不得执行遗产范围之外的财产;三、永兴法院执行局将要处置的王平辉名下的车辆是异议人与王平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因王平辉生前未给家里拿过钱,异议人承担较多家庭责任,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70%。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张春凤未提交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26日,我院以(2019)湘1023执保285号裁定书查封、冻结了王平辉名下丰田小轿车壹辆;2019年11月22日,我院以(2019)湘1023执保285号异议人李靖名房产一套;2019年12月23日,我院以(2019)湘1023执保285号查封冻结王平辉在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杏家园开发项目建设项目部150万元的股权及收益以及王平辉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永兴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3执995号案件应领取的兑现款57200元。
另查明,王平辉与李靖于2009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19年11月10日,王平辉去世,以上被查封财产和债权及本案所涉债务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所负债务,应当依法偿还,自然人死亡的,从自然人所留遗产中进行偿还。本案中,王平辉与张春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永兴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3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平辉所负债务应当依法予以偿还。虽王平辉去世后,各继承人尚未对王平辉财产进行分割,但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前提是需清偿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本院依据债权人申请,对王平辉名下财产及其与李靖共同财产进行查封、处置,且被查封财产当前也并未变现兑付,未对异议人的权利造成实质影响,异议人请求中止执行的理由不成立。
对于异议人李靖提出的王平辉生前未给家里拿过钱,异议人李靖承担较多家庭责任,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70%的诉求,因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划分及财产分配问题,本执行异议程序不予审查,异议人后续可另行举张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异议人李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李靖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