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三圣居委钟楼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908702176K。 负责人:周毅,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俊,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半溪路5号(东城明珠)1幢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96725933H。 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被告王国栋、重庆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1602元,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宝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恒瑶 书 记 员 滕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