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五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渊,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桂,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三川口工业园区0134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晖,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磊,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27元,减半收取32013.5元由原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