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汪海涛。
被执行人:王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2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金生的银行存款3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金生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