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利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新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武喜,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利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奥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武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以短信送达方式向利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候新辉电子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21年8月23日15时开庭,该短信送达于送达当日送达成功,但利奥公司在应到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15时许电话联系利奥公司法定代表人候新辉,候新辉陈述:已接到法院短信送达的电子传票等法律文书,知晓2021年8月23日开庭事宜,但不会参加庭审,同意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上诉人利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上诉人利奥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湖南利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