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xxxxxxxx63。 法定代表人:陆海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会“矮岗”(土名)北苑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9Q。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94F。 法定代表人:陈建铭。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居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福利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易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莱福利公司及三盛宏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易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联动总包服务费1931166.95元;2.两被告以1931166.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两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84876.84元;4.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易居公司与三盛宏业公司在房地产项目渠道合作多年,遂于2019年3月1日签订《联动总包协议》,约定,在战略合作期限内,三盛宏业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同意易居公司作为联动项目总包方即一级联动公司,由三盛宏业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与易居公司签署相关《项目联动合作协议》,联动总包服务费按月结算,在原告提供已向二级联动公司支付二级联动服务费的转账凭证及发票后,由三盛宏业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向易居公司支付联动总包服务费。如未按约定支付总包服务费的,则按照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总包协议签订后,易居公司与三盛宏业公司的关联方即莱福利公司签订了《莱福花园项目联动合作协议》并具体执行。
被告辩称
《联动总包协议》《莱福花园项目联动合作协议》签订后,易居公司积极履约,与二级联动公司完成项目销售。但因莱福利公司未与二级联动公司进行结算,导致二级联动公司提起诉讼索要二级联动服务费,在莱福利公司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最终经法院判决支持二级联动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遂依照判决支付了相应的二级联动服务费用。 易居公司认为,因莱福利公司未积极与二级联动公司结算导致诉讼,原告按照判决内容支付二级联动服务费,被告理应按照总包协议、项目协议向原告支付联动总包服务费,并承担因诉讼而导致的额外损失。为维护易居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莱福利公司及被告三盛宏业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莱福花园项目联动合作协议》《联动总包协议》各一份、民事判决书七份、银行转账凭证结算单一份、结算单四份、佣金支付协议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故此,本院确认原告诉请的事实。 另查明,《联动总包协议》《莱福花园项目联动合作协议》均约定,联动总包服务费=已达到二级联动结算支付服务费标准的房源的销售总价×二级联动服务费率×109%。达到二级联动协议结算支付服务费标准的房源,由甲方(莱福利公司或三盛宏业公司)确认,乙方(易居公司)计算确认支付二级联动公司的二级联动服务费,并形成结算单,该等结算单须经甲方及二级联动公司的共同盖章确认作为乙方结算支付之依据,在具备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后,乙方向二级联动公司支付二级联动服务费。 再查明,佛山市腾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言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起诉莱福利公司及易居公司支付相应的代理费。易居公司基于生效的(2020)粤06民终9758号民事判决书与腾言公司达成和解,由易居公司向腾言公司支付代理费380000元及其他费用(包括违约金及诉讼费)12000元。易居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4日向腾言公司支付了392000元。 佛山市高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吉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起诉莱福利公司及易居公司支付相应的代理费。易居公司基于生效的(2020)粤06民终9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21日向高吉公司支付了代理费1003259.62元、违约金44658.8元及诉讼费7229.03元,共计1055147.45元。 佛山市永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真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起诉莱福利公司及易居公司支付相应的代理费。易居公司基于生效的(2020)粤06民终9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21日向永真公司支付了代理费295109.7元、违约金13136.43元、诉讼费4988.58元,共计313234.71元。 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钟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祈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起诉莱福利公司及易居公司支付相应的代理费。一审判决作出后,易居公司与中祈公司达成和解,由易居公司向中祈公司支付代理费93343.48元及诉讼费2864元,合计96207.48元。易居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4日向中祈公司支付了上述费用。 上述以腾言公司、高吉公司、永真公司、中祈公司作为原告的四个案件,莱福利公司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涉案房源的成交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联动总包协议》《莱福花园项目联动合作协议》均是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易居公司在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向二级联动公司即腾言公司、高吉公司、永真公司、中祈公司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故两被告应依约向易居公司支付相应的联动总包服务费。现两被告拒绝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支付联动总包服务费共计1931166.95元[(380000元+1003259.62元+295109.7元+93343.48元)×109%],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发票。 根据《联动总包协议》《莱福花园项目联动合作协议》的约定,两被告负有及时确认房源的义务,但根据腾言公司、高吉公司、永真公司、中祈公司分别诉至法院的四个案件查明的事实可知,莱福利公司均怠于履行确认房源成交情况的义务,导致代理费的支付金额无法确定。而由此产生的需向上述二级联动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及诉讼费共计84876.84元,应由两被告共同向易居公司支付。 虽然《联动总包协议》《莱福花园项目联动合作协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但在本院已经支持易居公司主张的损失84876.84元且易居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产生的其他额外损失的情况下,本院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LPR的1.5倍。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联动总包服务费1931166.95元及违约金(以1931166.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按照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产生的损失84876.84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65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6465元,由被告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志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楚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