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凌小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高健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护城堤外闫寨路北。 法定代表人:高建党。 被执行人:高建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凌小立与开封市高健锅炉有限公司、高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2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该调解书的内容为:一、被告高建党、开封市高健锅炉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凌小立670597元。被告高建党、开封市高健锅炉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凌小立20万元;于2019年2月5日前给付原告凌小立10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凌小立2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凌小立170597元。二、被告高建党、开封市高健锅炉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凌小立利息20000元。三、原告凌小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14897元、减半收取744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48.5元,由被告高建党、开封市高健锅炉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凌小立已垫付,被告高建党、开封市高健锅炉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凌小立)。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一、高建党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凌小立五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还五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还十五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还十五万元,剩余全部欠款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还完;二、本案案款双方自行交接,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高建党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02执恢1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成勋 审判员  李一文 审判员  田小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宏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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