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祥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干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祥东犯盗窃罪、抢夺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十四万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刘祥东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赣02刑更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祥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1年6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5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狱内年上账金额、消费金额较低,难以认定其确有履行能力。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祥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故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出具“罪犯刘祥东,系累犯,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罪犯刘祥东可提请减刑9个月,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从严报请减刑8个月,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已缩减的减刑幅度,本院不再重复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祥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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