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职工街83号。 负责人:王飞飞,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超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街。 法定代表人:贾荣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联成融资担保(大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惠路 法定代表人:郇文浩。 被执行人:贾荣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超博商贸有限公司、联成融资担保(大连)有限责任公司、贾荣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851061.8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费用。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大连超博商贸有限公司、联成融资担保(大连)有限责任公司、贾荣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超博商贸有限公司、联成融资担保(大连)有限责任公司、贾荣吉名下的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超博商贸有限公司、联成融资担保(大连)有限责任公司、贾荣吉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蒋希宏 执行员 张如龙 执行员 王宝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