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昂,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波,广东迈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邹飞与被申请人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7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邹飞申请再审称:一、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794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在原审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存在虚假情形。被申请人在原审中辩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的款项是为购买宏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腾公司)股权的款项并提交了《股权证书香港及国际认购申请表》等材料,但没有提交向宏腾公司转账55万元的流水记录。申请人通过检索发现,(2019)粤0113民初11619号民事裁定书记载了宏腾公司至今未在香港或内地设立,该裁定书可证明被申请人于原审中提出的抗辩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加盖宏腾公司公章的书面文件存在伪造嫌疑。被申请人的举证行为致使法院认定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现申请人提交的再审证据应能排除该真伪不明的状态,申请人依据该新证据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杨华答辩称:2014年3月15日宏腾公司开会的签到表上有邹飞的签名,邹飞在宏腾公司的股权证认购申请表上签了名并有股权证。5月23日邹飞转款到杨华的个人账户,公司出具了委托收款函。

复查中,再审申请人邹飞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新证据:(2019)粤0113民初11619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宏腾公司自始不存在。

被申请人杨华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因为申请人只截取了对他们有利的部分。公司没有通过在香港上市的审核,不代表没有办理上市的事情。(2020)湘11民终3097号判决也确认了公司在香港上市的事实。

本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该证据真实、合法,但是不能达到申请人的证明目的,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邹飞主张(2019)粤0113民初1161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可以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经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邹飞与杨华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邹飞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邹飞申请再审主张宏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在香港或内地设立,该事实与邹飞、杨华之间对于55万元达成了借贷关系的合意没有关联性,邹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邹飞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邹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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