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农佳乐段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经营者:邹黄庭。
审理经过
原告刘振华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农佳乐段食品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因需继续调查取证,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振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华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