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前进社区一街坊福双路道东。

法定代表人:苏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德伟,男,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曲红与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德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曲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2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3日,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位于集贤县,商铺房号3-053号,价款为26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两张,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只签订了商铺认购书。此后,原告找到被告索

被告辩称

要购买的商铺,被告却说该商铺位置已不存在。被告与原告商议,同意退还商铺款,但是一直未退还。

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曲红购房款2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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