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宾县,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执行人:孙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孙建强劳务合同一案,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2019)辽0224民初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决主文:被告孙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伟借款人民币4万元。 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建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伟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2月1日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孙建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公告),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1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7月19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孙建强的财产进行3次网络查询,并于2021年3月3日在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张保单,询问申请人是否处置该财产,申请人不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另查,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6日已将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君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栾玉广 审判员 张 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莹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