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庆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县。 被执行人:甘本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付庆宗与被执行人甘本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付庆宗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甘本光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29日、2021年7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通过网络扣划银行存款605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3月4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理财产品,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同月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在岳阳地区的房产,于同月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20年5月3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6月6日对被执行人甘本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于2021年6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3663元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6052元,尚有187611元及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何国平 审判员 吴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哲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