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299号。
负责人:刘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鑫野,系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朱玲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玲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