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伯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殷昌勇,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丽,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伯明因广西钦州市鑫茂海运有限公司(下称“鑫茂公司”)所有的“鑫华盛”轮已被本院依法拍卖,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寄交债权登记申请材料,要求对鑫茂公司拖欠的船员工资57000元予以债权登记,并提供北海海事法院(2020)桂72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证实其享有的债权。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拍卖“鑫华盛”轮的拍卖公告载明与“鑫华盛”轮有关的海事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30日18:00前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现申请人谢伯明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债权登记申请,未超过申请时限。本院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2020)桂72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鑫茂公司拖欠申请人谢伯明工资57000元,该债权系与“鑫华盛”轮有关的海事债权,申请人谢伯明提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登记条件,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谢伯明的债权登记申请。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谢伯明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黔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 媚 书 记 员 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