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荣怀,男,汉族,现住五华县。 被告何伟中(曾用名何伟忠),男,汉族,现住五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荣怀诉被告何伟中相邻通行、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荣怀、被告何伟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荣怀诉称,被告于2018年8月6日私自动用水泥沙石将村民群众出入行走的通道以及排污渠道填堵、砌围墙占为己有,砌起的围墙共32米长,其中20米长2米高,余下12米长90公分高。原告与被告相邻地界的斜坡,此地块性质为祖屋公用道路,不属于任何人的个人私有土地,是属于村民群众公用的通道,被告不应该砌围墙占为己有。严重妨碍村民的出入来往交通。被告私自动用水泥沙石填堵排水渠道,导致后面一片村民的祖屋在雨天时污水无法排出,马路积水严重无法正常行走,给村民群众出入马路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案经村委会、镇司法协商调解无果,大家均无法阻止被告的违法行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生产、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应将砌墙拆除恢复原貌,还村民群众一个出入行走的通道,(原路面长13米,平均宽2.6米);二、判令被告应恢复村民公用的排水渠道原貌如常(原水渠全长27米,其中13米长的渠低宽45公分高50公分,余下14米渠低宽1米高20公分)。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补充证明材料,证明这道路是老屋必经道路,是公用的;2、房产证,证明原告的屋是合法的;3、6张照片,证明道路和水渠被填被砌。

被告辩称

被告何伟中辩称,原、被告是邻居,被告家的土瓦房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翻新,而原告何荣怀的房屋建于1996年。在被告家土瓦房建好以后,房屋左侧有60至80厘米宽的水沟,和一条通往老祖屋的出入通道,宽2.5米以上,当时用于手扶拖拉机运载货物通行,与现在的公路路面高度齐平。后来原告何荣怀占用道路、水沟以及被告家墙体建房,以左右挤占侵霸土地的方式建成房屋。之后原告何荣怀又占用门前公路水沟,用来修建自家庭院,这些都是新民村、青西村群众一清二楚的。之后原告何荣怀又侵占被告家门口的空地,两家发生多次争吵。后经当时的村支书何国良和村干部、镇国土所和司法所人员的现场调解,依据“各家人门口各人使用”的村规民约,镇、村的处理意见:“何伟中家门口的空地归属何伟中家使用”,之后被告家就用红砖砌了1.5米高的围墙。 在2007年7月,原告何荣怀趁被告家人外出时,私自拆毁被告家围墙,企图再次蚕食、霸占被告家门口的空地。在2017年12月2日,原告何荣怀把自家门口原有的出入通道用石头砌上,然后在被告家门口的空地铺上沙石,用水泥填铺被告家门口水沟,企图砌成他家私路。他所上交的视频、照片就是这个时候拍摄的。当时的村委村干部钟灼华、何思波、曾远泉等制止了他的行为。在2018年8月3日,何荣怀再次在被告家门口施工,被告弟媳周惠琼发现后过去制止他,双方发生争吵。村干部钟灼华、何思波在现场调解,被告当时把被告家围墙的地下基础展示给村干部见证,然后把围墙重建成现在的样子。关于堵塞水沟问题,这也是原告建房引起的。被告家土瓦房建好后,墙外本有60至80厘米水沟直通公路边。后来原告何荣怀占用水沟和被告家墙体,将露天水沟改成地下水沟,造成水沟缩小,阻塞排水。被告建议把水沟恢复为露天水沟,这样才能显示出是谁在堵塞排水。水沟应直通公路边。

被告质证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房屋相邻。原告何荣怀于1996年建房,双方房屋前及相邻之间有一条历史道路,原路宽1.2米。2006年村道进行扩建,从双方屋前经过,形成了现有大村道。原告何荣怀在屋前与村道之间修建禾坪,因禾坪与村道之间有落差,所以仍旧从被告何伟中屋前经过至禾坪。2006年,被告何伟中认为原告何荣怀侵占了其地方,在相邻巷道这边砌起一堵墙,阻碍原告何荣怀家通行,原告何荣怀将墙推倒,继续在该争执的道路上通行至今。2018年8月,原告何荣怀维修道路和水渠,被告认为原告继续侵占地方,于是将原坡面道路毁坏,并在其屋前方用砖头砌建起围墙,导致原告何荣怀不能通过原争执路面上下,排水渠被堵塞。 案经转水村委及司法所处理,转水司法所对双方进行了问话笔录,并于2018年10月12日,转水镇镇司法会同该村驻村工作组到新华村对何荣怀、李爱英(被告何伟中之妻)双方纠纷进行调解,在双方各自发表意见后,该村驻村领导邓文斌书记提出:何荣怀占有用公共道路做禾坪的地方,何荣怀将自己的禾坪围墙拆除,供大家公共通行,且不得妨碍群众通行。李爱英一方也将围墙内侵占公共道路的地方还给群众,即也应拆除围墙供群众通行,留足2.5米的路面。当时双方都同意该方案,但是会后到现场时,何映辉(何荣怀之子)提出异议不同意该方案,导致之前做的调解工作前功尽弃。双方调解不成。广东省五华县转水镇人民政府出具了转府信复[2018]2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建议何荣怀一方持统一意见后再行调解。 另据转水司法所对被告何伟中之妻李爱英的问话笔录,李爱英表示何荣怀以前通行的道路情况为:在李爱英的红墙未被何荣怀拆掉之前,何荣怀在那里做屋以后一直都是通过那条巷道上下(巷道是岗里下的众路),路宽1.5至1.8米之间,有水沟。争执地方及何荣怀的禾坪以前均是通往新民村的公共道路。 经勘察,被告在其屋前砌了一堵墙,其中靠近原告一边新砌墙4.2米,靠近路边新砌墙长24.25米。路边墙与公路之间有0.7至1米不等的空地,为水沟位。原告、被告房屋之间有条公共巷道,巷道里有一条水沟沿被告的墙直出,靠近公路部分已堵塞。水沟宽0.4米左右。原告屋前有禾坪,公路路面与原告屋前的禾坪有约0.8米的跌幅,原告没有从公路开路至禾坪直接至其房屋,而是将禾坪用墙围起来,在禾坪右边开一扇门,从右边上下。 经本院多次调解,无法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为相邻通行、排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屋前的地方在历史上原为公共道路,通往屋后老祖屋及青西村。后因村道扩建,但该部分地方并未作为村道进行水泥硬底化,仅作为村道边空地。被告认为“各家人门口各人使用”,将屋门前的地方砌墙,原告将墙推倒,一直沿该争执道路上下。至2018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被告再次砌墙将道路封堵。被告占用公共道路的地方砌墙,双方及新华村村委、转水镇政府均确认砌墙占用了公共道路,故原告要求将砌墙拆除恢复原貌,本院对拆墙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恢复原路面长13米,宽2.6米,本院认为原历史路面仅为1.2米,现相邻的巷道最窄处仅1.3米,历史道路虽然经后来有所扩大,但保持宽2米较为合适,从公路边向被告屋方向量起2米,超过2米宽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恢复村民公用的排水渠道原貌如常,原水渠全长27米,其中13米长的渠底宽45公分高50公分,余下14米渠底宽1米高20公分。因公路边必然有排水渠,故原告要求恢复排水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13米长的渠底宽45公分高50公分,与现原、被告之间相邻的排水沟大致相当,本院予以支持,余下14米排水渠即是从13米处排水沟接至被告屋右前方公路边的排水口,渠底宽80公分高20公分较为合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何伟中应拆除其位于转水镇新华村岗里下老屋前新砌的围墙,左边围墙应拆除至:从公路边量起到被告何伟中的围墙共2.45米处;被告何伟中屋前边围墙墙长24.25米全部予以拆除,与地面保持平行。恢复一条长13米,宽2米的公共路面,长从原告座向房屋最右边墙角向被告房屋方向量起13米,宽从公路边向被告房屋方向量起2米;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何伟中应恢复一条公用的排水渠,该排水渠沿2米路面与被告房屋之间,前半段长13米,渠底宽45公分,高50公分,后半段从13米处排水沟直接至被告屋右前方公路边的排水口,渠底宽80公分,高20公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何伟中负担,原告预交的100元由被告何伟中径行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远辉 审 判 员  范 斌 人民陪审员  张法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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