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鑫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申请执行人:朱雨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执行人:朱小勇,男,1981年12月13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朱鑫鑫、朱雨涵与朱小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小勇在银行无存款,无证券等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款XXXX元,已执行到位XXX元,穷尽调查措施,仍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经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鄂0683民初5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朱小勇有履行能力时,朱鑫鑫、朱雨涵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