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898号和兴总部办公楼1层商业1室、3层商业1室、5层商业1室。 负责人:郑新亭,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岚,女,1968年3月9日,汉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王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齐劲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丽、齐劲松、新疆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1)新乌中信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丽、齐劲松、新疆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18,271.3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王丽、齐劲松、新疆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7,58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