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永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申请执行人:林志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申请执行人:林永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申请执行人:林国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申请执行人:林党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执行人:曾国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永红、林志坚、林永坚、林国坚、林党坚与被执行人曾国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229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曾国标应赔偿147704.8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96.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曾国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曾国标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多次查询被执行曾国标名下的财产。经反馈,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向翁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曾国标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工作人员去到被执行人曾国标所在的翁城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曾国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约谈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没有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