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五里台新村*-*-*室。
被告: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北塔东路北侧胡商国际商贸城4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康飞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宁夏海源县关桥乡麻春行政村张庄自然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胡年与被告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飞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胡年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胡年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