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密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邓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原告刘密书与被告邓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刘密书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伤情出现变化,需要继续治疗、需要重新鉴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密书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计2,249元,由原告刘密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