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州区迎宾大道海格力斯健身中心,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迎宾大道龙宾花苑小区高层楼负一层地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201MA77YFEF4F。 经营者:张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伊州区迎宾大道海格力斯健身中心经营者,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培,新疆方旗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风玲(曾用名马丹),女,****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伊州区迎宾大道海格力斯健身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马风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20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伊州区迎宾大道海格力斯健身中心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伊州区迎宾大道海格力斯健身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伊州区迎宾大道海格力斯健身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伊州区迎宾大道海格力斯健身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云 审判员 胡旭东 审判员 游乐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