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何庆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王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庆容与被告王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何庆容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庆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庆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庆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庆容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游 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玉巧 书 记 员 刘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