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4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3314895B。
法定代表人:张庆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华晟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A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7A9762。
法定代表人:邱镇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华晟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3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1元,减半收取51元,由上诉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