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东、杨晓清、海宝、刘振扬、李延艳、王雅: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东、杨晓清、海宝、刘振扬、李延艳、王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8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80000.00元。至此,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豫1302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黄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