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浩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被告:孙战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杰诉被告孙战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未能向被告孙战胜送达应诉手续后,通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以便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既未提交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又不缴纳公告费,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当事人信息应当明确,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才能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本案中,由于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又不缴纳公告费,致使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诉讼无法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浩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