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李亚丽(被继承人赖显斌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洪荣(李亚丽女儿),女,****年**月**日出生,住伊宁市。
申请执行人:桂洪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袁某(被继承人赖显斌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赖某(袁某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伊宁市。
法定代理人:袁某,基本情况同上。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李亚丽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伊宁垦区法院)(2020)兵0402执异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伊宁垦区法院查明,2020年4月29日,该院就桂洪金与袁某、李亚丽、赖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作出(2019)兵040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袁某、李亚丽、赖某在继承被继承人赖显斌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桂洪金返还借款、利息及律师费共计182473.18元。2020年9月3日,因三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桂洪金向该院申请执行。2020年9月9日,该院冻结李亚丽农行账户存款79285.55元。
原告诉称
伊宁垦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冻结李亚丽农行账户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并无不当。李亚丽称工资收入是其唯一收入来源,不是遗产,且体弱多病急需治疗,要求解除冻结。但判决要求支付的是钱款而并非其他特定物,且根据查实情况,李亚丽之子赖显斌(已故)是5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7家公司的股东,赖显斌妻子袁某也是1家公司的股东及另1家公司的高管。李亚丽本人月工资不到4千元,在身患重病情况下,却能支付9万余元的高额医疗费,有能力雇佣保姆照顾其起居,而且账户余额接近8万元,显然是不属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人群。但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却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其陈述的事实及理由该院不予采信,其异议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李亚丽的异议请求。
请求情况
异议申请人李亚丽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被冻结的卡号为6228××××0675的农业银行卡是其工资卡,卡中金额为其工资,有申请人单位及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证明及该卡的银行流水为证,不属于判决书申请人继承的遗产。申请人年老体弱多病,唯一收入来源被冻结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在无证据证明申请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冻结申请人的银行卡无法律依据。因此,请求:1.撤销伊宁垦区法院(2020)兵0402执163号执行通知书及该院(2020)兵0402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2.解除对申请人李亚丽卡号为6228××××0675工资卡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伊宁垦区法院(2019)兵040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袁某、赖某、李亚丽在继承被继承人赖显斌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桂洪金返还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从李亚丽提交的银行卡的交易记录看,该银行卡中除社保金及利息外,无其他款项转入该卡的交易记录,因此,执行法院在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李亚丽银行卡内的存款系继承赖显斌遗产的情况下,冻结该银行卡内的存款证据不足,该执行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复议申请人李亚丽的复议申请理由成立,伊宁垦区法院(2020)兵0402执异1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2执异14号异议裁定;
二、解除对李亚丽卡号为6228××××0675农业银行卡的冻结。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