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1,男,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男,住甘肃省天水市,系清水县白驼镇姚黄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2,男,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某1因与被上诉人黄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