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桂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阳眷镇鹿骨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迪生,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树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大西街龙馨小区****

被告:王素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现住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大西街龙馨小区****iv>

被告: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西省阳,现住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光荣街****

第三人:广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新建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海新,该社理事长。

2020年10月13日,本院收到张桂兰的起诉状,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李树霞偿还借款共计1479227.8元,并以本金143万元月利率1.067%从2020年5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日;2、请求被告王素斌、李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29日,被告李树霞与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向信用社贷款167万元,借期3年,月利率1.067%,被告王素斌(李树霞的丈夫)与信用社签订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共同还款,被告李伟与信用社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后债务人李树霞偿还了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4月30日尚欠本金1430000元及利息若干。2020年4月30日青岛金瑞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挂牌转让的方式从信用社取得了对债务人李树霞本金1430000元、利息49227.8元共计1479227.8元的债权。2020年5月18日,青岛金瑞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中的88万元转让给了本案原告张桂兰,599227.8元转让给了赵英杰。2020年5月20日赵英杰将其受让的债权599227.8元转让给了本案原告张桂兰。原告取得了对债务人李树霞1479227.8元债权。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债权,为被告李树霞的合法债权人,本案债务已到还款期限,被告李树霞应当偿还。本案债务为被告李树霞与被告王素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被告王素斌签订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共同还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素斌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伟与信用社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之规定,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三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树霞偿还借款1479227.8元,并以本金143万元月利率1.067%从2020年5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日,请求被告王素斌、李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判如所请。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转让债权过程中自愿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蔚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应以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桂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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