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山东廷峰(临沂)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淄博龙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负责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司某某、被告淄博龙兴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2020年7月22日2时,被告司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沂水县G25长深高速公路1499公里+700米处路段时,追撞由王晓驾驶的原告李某某的鲁鲁××××**轻型栏板货车尾部,造成王晓受伤、原告李某某的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沂水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司某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淄博龙兴物流有限公司。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共计93585.79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司某某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及货物损失共计5.6万元,已赔付1万元,剩余5.5万元于2021年6月28日前支付至原告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内; 二、本案系一次性了结,今后各方互不追究; 三、诉讼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瑞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晓霞 书 记 员 张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