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世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张玉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城区。

审理经过

余世刚与张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3民初2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玉华偿还申请人余世刚20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玉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余世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2021年6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本案在保全期间已冻结被执行人张玉华邮政储蓄银行1291尾号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冻结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7月9日,已向西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查封被执行人张玉华名下西XXXXXX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执行人应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

四、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张玉华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张玉华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9月15日,经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以全额工资来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被执行人以全额工资来偿还本案。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人若自行不能搜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20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玉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余世刚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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