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启盛,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38,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文化程度高中,经商,户籍地揭西县×××××××××××××,住揭西县棉湖镇×××××。因本案于2021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东省揭西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刑诉〔20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启盛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启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启盛酒后驾驶与其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电动车上路,途经揭西县×××××××××××××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广东×××××××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启盛送检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90.63mg/100ml。经广东华某1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二轮电动车为电动摩托车,符合机动车条件。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现场及车辆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书证材料,被告人陈启盛的供述,广东×××××××鉴定所出具的正理司某1×××××××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广东华某1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华某1司某1所×××××××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陈启盛犯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且不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启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启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启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启盛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启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焕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庄 仲 书 记 员 刘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