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迎宾路1号。
负责人:胡奇志,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系该行风险部经理。
被执行人:刘喜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与刘喜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1日本院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刘喜玲银行存款2274.90元,被执行人刘喜玲母亲刘月成于2021年8月30日自愿代为偿还12976.10元,以上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从本院领取。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刘喜玲被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持二级残疾证。因无劳动能力、无就业条件,被韶山市民政局认定为韶山市城镇低保对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喜玲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