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郏县广阔天地乡赵花园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776097776。

法定代表人:牛庆伟,厂长。

被告:韩祥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祥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祥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韩祥全于2016年5月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依法判令韩祥全立即偿还货款183581元;3、赔偿损失13218元(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拆借利率4倍1.2分支付183581元利息,暂计算到2021年7月22日)至结清全部本息日止,合计196799元;4、诉讼费由韩祥全承担。事实和理由: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是生产铁锅的厂家,韩祥全是个体加工厂计销售专业户,双方于2016年5月6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至2020年1月22日,韩祥全拖欠货款183581元。除判令韩祥全立即支付欠款本金外,并从2021年1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拆借利率4倍1.2分支付183581元利息13218元,共计196799元,为维护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韩祥全缺席未答辩。

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韩祥全下欠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货款183581元;证据2.合作协议一份,证明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与韩祥全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6日,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与韩祥全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签订后,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一直为韩祥全提供铁锅。2020年1月22日,经结算,韩祥全下欠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183591元未支付,韩祥全就向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铁锅货款壹拾捌万叁仟伍佰捌拾壹元整。(¥:183581元)韩祥全2020.1.22日”。

诉讼中,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放弃赔偿损失13218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韩祥全与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书面合作协议并向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欠条,说明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韩祥全下欠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货款一直未支付完毕,构成违约。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合作协议,要求韩祥全支付下欠货款18358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放弃赔偿损失13218元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韩祥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与韩祥全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韩祥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货款183581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2118元,由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负担142元,韩祥全负担1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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