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超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彭智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超群与被告彭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孙超群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超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超群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24元,由原告孙超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