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土族,住同仁市年。 被告: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同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夏吾才让诉被告才让尕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夏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吉毛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美多措 书记员 先巴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