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代理人:孙翼南,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家鹏,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段奇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沈阳市天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7025410,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王莉堾,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思晓、佟美慧,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55311443J,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55号高登大厦3楼西侧。
负责人:赵明,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汪贵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第三人:邓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
第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64374870N,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7号。
负责人:侯东琪,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683311XU,住所地锦州市高新区科技路19号。
负责人:孟涛,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召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段奇才、沈阳市天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情况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