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阳县李英建材综合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MA774YW39B。
经营者:李英。
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马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阳县李英建材综合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马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马某名下位于固原市××区房产(与张晓锋共有)及车牌号为×××北京牌车辆轮候查封。经核查,该房产正处于评估阶段,车辆评估价值低于其抵押贷款数额,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予拍卖并同意给马某返还。除以上查明财产外马某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7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彭阳县李英建材综合经销部,彭阳县李英建材综合经销部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执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