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女,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张某,男,住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军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小凤 书 记 员 林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