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女,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张某,男,住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军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小凤 书 记 员 林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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