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清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王福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代理人:吴卫方,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柴来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李菊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李国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赵玉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杨清泉、王福珍与柴来光、李菊萍、李国成、赵玉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清泉、王福珍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87588元(不含执行费),已执结32054元,未执行金额为255534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杨清泉、王福珍与柴来光、李菊萍、李国成、赵玉虎于2021年7月6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清泉、王福珍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324执64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