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开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华,沙洋县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陈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刘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开生诉被告陈丽、刘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开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刘开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文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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