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何莹与被告刘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46800(按月息0.12分计算,从2021年4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共计1968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9年2月,被告因周转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三年内还清,利息按月息0.12分计算,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刘景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请求均无异议,但表示现无能力一次性还款,请求延期。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 2019年2月,被告因周转陆续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刘景于2020年4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 本人刘景(610XXXXXXXXXXXXXXX)于2019年2月因周转向何莹借款150000元整(拾伍万元整)年利息按银行利率计算(0.12/)三年内还清。(每年计划还五万元整) 借款人:刘景 电话.1348843XXXX 2020年4月26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上述案件事实有原、被告谈话笔录、欠条、网络贷款明细、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经济周转需要陆续从原告处进行借款150000元,被告理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月息0.1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刘景辩称其经济困难,要求延期还款,但其2020年4月份书写借据时承诺每年还款五万元,至今未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对其要求延期还款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刘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何莹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准,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自2020年4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2118元,由被告刘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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