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沟帮子镇铁南社区原六七三厂东侧906-67-1339。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枫,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川,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晓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系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系被告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