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以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李云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以祥申请执行李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李云全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43.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56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李云全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息共计115000.00元(定于2021年06月起,每月28号前兑现7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余延迟履行金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0123执8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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