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海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国际大厦12A。

负责人:房忠东,该清算组组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海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以江苏海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法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清算组对海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共审核确认债权2509095元,海鸥公司资产总额为0元,发现海鸥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苏0706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清算组对海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3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本院已经裁定受理清算组对海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海鸥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应当终结,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海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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