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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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文祥,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个体,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罗忠福,男,****年**月**日出生,撒拉族,原格尔木市建设西路玲珑湾南门三升牛肉面馆经营者,现租住于格尔木市昆仑花园2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文祥与被执行人罗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0)青2801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牛肉款11564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6.46元,合计116952.46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马文祥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罗忠福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民政、工商总局、证券、保险、税务、网络资金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线索后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并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注册的××ד传祺”牌汽车车辆手续,但因无法查找到该汽车的车辆轨迹,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车辆轨迹线索,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委托被执行人的原籍地法院即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9日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剩余案款108919.45元申请执行人未得到受偿,本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纳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10月12日经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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