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启超,曾用名喻四兵,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岳阳市XX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张国辉,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万琪,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审理经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一部刑诉[2021]Z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启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启超及其辩护人张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3日1时30分,被告人喻启超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政协路段时,被岳阳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民警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喻启超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8.9mg/ml。公诉机关提交了受理案件登记表;岳阳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民警姜盼、刘拓锋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喻启超查获经过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合格证、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提取血样照片、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岳平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8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喻启超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启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喻启超三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喻启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喻启超到案后如实供述,深刻悔罪;2、被告人喻启超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3、被告人喻启超认罪认罚,且社会危险性小。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喻启超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启超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喻启超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喻启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喻启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彭靖仪

人民陪审员  向炳文

人民陪审员  许 婷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易海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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