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雪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巧,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和悦新居商住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7000511X。 负责人:杨金枝,系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588-2号3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47866878。 法定代表人:刘兆龙,系公司经理。 被告:宋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姜雪玲与被告上海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上海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该案被告上海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上海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志无法送达,需要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 惠 人民陪审员 薛玉柱 人民陪审员 韦雯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陶 瑞